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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主题
集体土地
提 问 人
覃贵生
提交时间
2020年12月28日 15:42
内容
我父亲生前于1996年元月份与人(韦明高)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房没有房产证,只有一本集体土地使用证,向我父亲购买房屋的人是城镇户口,和我父亲不是同一经济集体成员。当时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都没有及时去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后来买方(韦明高)在2001年8月份私自以我父亲的名义向当时的宜州市国土资源局提交集体土地变更申请,该申请书我父亲并不知情,2001年8月宜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没有父亲到场签字确认的情况下,仅凭买方(韦明高)单方面提交的申请材料就将分配给我父亲的集体土地变更给他人(韦明高),而且同时将集体土地性质变更为国有土地性质,后来我方通过向宜州市国土资源局调阅该宗地的相关材料,发现该宗地实为集体土地非法流转(资料审核栏记录为集体土地非法流转),但是宜州市国土资源局以行政处罚的方式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因为1999年5月6日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第二条明文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1年8月向买方韦明高发放国有土地证,明显违反该通知,属于违法,不能得到产权过户。综上所述,现特向国土厅领导及相关部门请求解答和处理意见!
受理答复
处理状态
已办结
答复部门
广西自然资源厅
答复时间
2021年01月18日 17:54
答复正文
尊敬的覃先生,您好!对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经核实,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于2018年5月9日、2019年7月3日、2020年4月27日依法作出了判决(行政判决书(2018)桂1281行初11号、民事判决书(2019)桂128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2020)桂12民终208号),认定你父亲覃科技生前于1996年元月份与韦明高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合法有效,原河池市宜州区国土资源局为韦明高核发的(原核发机关为宜州市人民政府,现被告原河池市宜州区国土资源局行使该职权)宜国用(2001)字第6914号土地使用权证无效。为此,应按照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